机构职能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负责开展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提供法律意见。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合同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合同订立之前的合法性审查。
(六)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综合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财务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